2017年上海虹口区小升初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8)
四、管理与监督
(一)区教育局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三)政策咨询与监督。
虹口教育信息专网:http://www.hkedu.sh.cn
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祥德路141号
咨询电话:65210617、65758572
监督电话:65758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