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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闵行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意见(2)

家长帮社区 2014-03-07 17:29:59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
   
    1、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切实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工作,规范对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2014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提供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满2年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临时居住证年限计算时间:从首次发证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和有效的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证明(从登记日起截止到2014年8月30日)。
   
    公办学校挖掘潜力,接纳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小学阶段以进入公办学校为主,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以招收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我区各随迁子女学校报名时间为5月17、18日。小学毕业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所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就读。
   
    2、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在本区就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在入学前签订《闵行区非上海户籍初中学生就读告知书》。
   
    (四)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1、关于特长生招生工作的规划和管理。我局将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管理,依据市教委文件精神制定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的管理制度,不断规范学校的特长生招生工作。
   
    2、关于招收特长生学校的规定。经我局核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设点布局项目艺术特色学校,可以按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举办特长班。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3、关于招生方案、项目、人数的规定。经核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3月底之前将招生方案(包括特色项目、招生人数等)报我局审核,我局将结合上年度的学校特长生招生工作和特色项目取得的成绩,对招生人数进行重点审核,严格控制,确保区内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最后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人数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4、关于招生过程以及结果的规定。学校必须按照我局文件规定以及学校招生方案的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学校应在我局招生督察人员的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报名学生进行特色项目的测试。完成测试后学校将录取的学生名单汇总上报局普教一科。区教育督导室在招生工作结束后进行专项督导,违规招生的学校将取消继续招收特长生的资格。学校不按申请报告的要求开设相关课程、发展学生特长的,我局将取消其特长生招生资格。
   
    三、招生入学信息的对外公示
   

    1、我局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和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范围、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教师情况等,以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2、学校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并向一年级新生家长及时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到社区张贴《招生告示》(2014年5月12日前),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要求,增强服务意识,耐心接待家长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类学校应在2014年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该学生的入学通知书。
   
    四、招生入学工作的监察与督导
   
    1、我局成立由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共同参与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室要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按居住地入学、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中。
   
    3、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各自的招生行为,严格按照我局文件要求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我局下达给各校的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须事先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1、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对其中的公办学校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将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在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中给予相应的处理。
   
    在招生过程中,因学校违反规定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后纳入校长年度考核和学校办学水平考核。
   
    附件:

    1、2014年闵行区实施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工作方案
   
    2、2014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方案
   
    3、2014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4、2014年闵行区一年级入学招生工作日程表
   
    5、2014年闵行区六年级入学招生工作日程表[查看原帖参与讨论]

 

    各区政策解读(各区招生时间安排):
   

    徐教〔2014〕8号徐汇区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杨浦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闸北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嘉定区2014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的实施意见
   
    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14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4年奉贤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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