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黄浦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问答(6)
七、"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人员如何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与子女入学有何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本市从2013年3月1日起试行开展来沪从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工作。按照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人员试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规定:来沪灵活就业登记对象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原则,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应当已在本市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市临时居住证等居住证明。试点登记对象一是由护工管理机构管理,在本市医疗机构中由病家聘请为病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来沪从业人员;二是在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人员;三是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的来沪人员;四是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无雇工的来沪个体工商户。此四类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内的本市临时居住证,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或指定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由本人前往就业所在地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
灵活就业登记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30日仍未办理需登手续的,此前办理的灵活就业登记自动失效。
上述四类人员的子女如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今年应凭灵活就业登记证明,按第六条所确定的先后顺序统筹其子女入学。在公办学校尚有学额的情况下,对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人员的子女可优先安排进公办学校就读。
随着本市对外来人口管理制度的逐步健全,以及随迁子女入学制度的逐步规范,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条件将调整。即:2014年,调整为持临时居住证2年和灵活就业登记满1年;2015年,调整为持临时居住证3年和灵活就业登记满2年;2016年后,调整为持临时居住证3年和灵活就业登记满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