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虹口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7)
虹口教育
2012-04-16 14:06:46
四、管理与监督
(一)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或拒绝接受本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区教育局将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对其中的民办学校责令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三)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祥德路141号。咨询电话:55560700转8029、65758572,监督电话:6575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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