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秦淮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2017年南京秦淮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的要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做好我区2017年初中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要求
1、在户籍所在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由各小学组织升学报名。跨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南京市跨区就读小学毕业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监护人户口簿、监护人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监护人房屋产权及户籍所在区教育局指定地点办理升学登记手续。
2、关于户籍审定的说明
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学生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正常入学。原则上每套住房只安排一名学生在施教区初中校就读。原则上,初中入学报名的学生须户口、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并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不少于1年(至当年5月31日止)。
(1)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按正常入学办理:
①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等情况的;父母离异,毕业生的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房屋所有权证)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的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的。
③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户口落在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户籍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原住在我区的毕业生,其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安置或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已安置或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安置或新购房屋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②毕业生的户口在迁入地户籍审查认定结束后才迁入的,由迁入地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等其它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