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Modal

宁波
宁波奥数网

宁波站
奥数网

2015宁波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奥数网 2015-04-08 18:16:56

  宁波奥数网:2015年宁波小升初进行时,2015年宁波北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段采取积分入学的方式。

  推荐阅读:宁波北仑区积分入学审查手续4月30号截止

  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根据《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发和维护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系统,组织协调指导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开展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委托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街道(镇)的分支结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以及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设立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专门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积分专窗”),负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申请。

  第四条流动人口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出申请纳入积分制管理的,应按本人需求和规定填写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积分制管理,并按《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居住年限。应提供《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年龄。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四)专业职业资格及特殊行业从业证书。

  专业职业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鉴证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职业资格(含五级技工、四级技工、三级技工、二级技工、一级技工),应提供经国家或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由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在国家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相关证明。

  特种作业从业人员(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应提供浙江省内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其证书由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

  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叉车、起重机械(司操、指挥)、压力容器),应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其证书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北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相关证明。

  A1、A2机动车驾驶证,应提供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其驾驶证由宁波市车管所颁发,在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出具相关证明。

  (五)社会保险。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有效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

  (七)现任职务及年限。应提供聘用单位的职务任命书(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八)居住环境。应提供与房东签订的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具租住房屋办理的《北仑区商品房屋居住租赁备案证》或《北仑区非商品房屋居住登记证》;租住在已列入政府公租房计划的公租房的应提供租房协议。

  (九)房产情况。应提供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婚育证明。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怀孕对象须同时提供《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避孕节育及孕环情监测。应提供计生部门提供的上环、结扎、孕环情检查记录证明。

  (十二)免疫计划。应提供子女的《儿童免疫接种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登记管理。应提供公安部门未满16周岁子女登记记录证明。

  (十四)急需人才。应提供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相关证明。

  (十五)专利创新。应提供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十六)表彰奖励。个人奖励应提供国家、省(部)、市、区、街道(镇)颁发的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见义勇为应提供区综治办出具的“见义勇为”、协助参与打击“两抢一盗”违法犯罪线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七)慈善公益。应提供官方指定机构(区委组织部、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城市管理局、区慈善总会)组织出具的证明;献血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捐赠人体器官荣誉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十八)投资纳税。应提供北仑区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十九)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证明。

  第五条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收到积分证明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初审,根据有效资料及时统计相应积分,并将积分情况录入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系统。

  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在资料初审过程中对资料真伪不能确定的,应提交区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复审。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初审后录入的有效资料,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核查,对核查后有异议的,及时告知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

  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可通过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查询积分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可通过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系统查询有关情况。

  第六条流动人口积分情况,根据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内容的变化,在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系统中相应作动态调整。参与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有关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纳入个人积分档案,调整累计积分。

  公安分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制管理的流动人口存在扣减分指标中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或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条流动人口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制管理;已取得入户、入住、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所得积分清零,该流动人口不得再申请参加积分制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迁入北仑区后,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第九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其符合入学条件的子女可申请所在街道(镇)义务教育段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就读,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各街道(镇)本地户籍义务教育段地段生报名情况确定学位余额,用于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就读。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教育局拟定当年义务教育段入学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子女符合北仑区义务教育段入学资格的流动人口,按《北仑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积分入学公告》要求准备五项资格查验材料及积分证明材料,初审合格后,凭《资格查验单》,按《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设定的各项计分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当年4月1日至4月30日持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出申请,并于10个工作日后领取积分分数单,对分数有异议的,可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复审。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于当年5月初分街道(镇)在北仑之窗上对积分最终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将积分情况提交区教育局,各街道(镇)根据公布的义务教育段入学指标数和积分情况,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读,不服从安排者,原则上视为放弃。

  (四)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读义务教育段学校,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

  流动儿童父母双亡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父母丧失监护权的,流动儿童可通过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名义申请积分入学。

  第十条符合申请属政府所有(或可由政府支配的,同下)的公租房条件的流动人口,本人可申请承租,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区政府公租房建设、使用情况和流动人口规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属政府所有公租房提供给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租用。公租房视当年区政府有无资源,确定当年是否实施积分制管理,并进行申请承租。

  (二)符合《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需承租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可于上一年9月至当年4月底前,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出申请,并按照《北仑区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转送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四)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照《北仑区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名单提交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积分排名,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于7月底前将排名结果提交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五)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审核、排名结果在北仑区流动人口信息网、北仑区住房保障网及流动人口常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可供流动人口租赁的属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指标数和积分排名情况,批准流动人口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示。

  (六)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第十一条符合申请户籍迁入北仑区条件的流动人口,本人可申请享受将户籍迁入北仑区的待遇,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区政府根据各街道(镇)公共资源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北仑区户籍(下称“入户指标数”)。每年年初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公安分局,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街道(镇)当年入户指标数,报区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布。

  (二)已纳入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符合《北仑区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流动人口,在法定工作年龄内,需申请将户籍迁入北仑区的,可于当年9月至次年4月底前,持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各街道(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积分专窗提出申请。

  (三)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于7月底前分街道(镇)按申请人所得积分高低进行排名,并在本区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将排名情况提交公安分局,并将积分排名在入户指标数内的流动人口发出积分入户通知书。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温馨提示:福利来咯!距离数学拿高分,你和孩子只差这一步!→领取福利

相关推荐

点击查看更多
重点初中
首页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