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波宁海县城区学校划片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5年宁波宁海县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划片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公布,详细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宁海县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3〕37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取消择校、控制班额、分类入学”的招生原则,现就宁海县2015年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相对就近和免试入学原则(按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2.坚持取消择校,实行统一招生、分类入学原则。
3.坚持合理控制班额原则(小学、初中一年级班额原则控制在45人以内)。
二、招生对象
(一)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具体分三类对象:
1.第1类对象:在城区小学学区内(10所公办小学学区内),截止2015年4月30日前具有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2.第2类对象:非城区小学学区户籍,但其父母已在2015年4月30日前在城区小学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权证的适龄儿童。
3.第3类对象:非城区小学学区户籍又无学区房产,截止2015年4月30日前,其父(母)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办厂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当年无间断);或者其父(母)已在城区小学学区内务工,并持有务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单位缴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适龄儿童(社保当年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3个月以上补缴无效)。
已经取得小学一年级学籍的适龄儿童,不得重读小学一年级;未达到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的儿童,不得提前入学。
(二)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2015年小学毕业生,具体分三类对象:
1.第1类对象:在城区初中学区内(5所公办初中学区内),截止2015年4月30日前具有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第2类对象:非城区初中学区户籍,但其父母已在2015年4月30日前在跃龙、桃源两街道内购房,并持有房产权证的小学毕业生。
3.第3类对象:非城区初中学区户籍又无学区房产,截止2015年4月30日前,其父(母)已在城区初中学区内办厂或经商,并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小学毕业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当年无间断);或者其父(母)已在城区初中学区内务工,并持有务工单位聘用合同和单位缴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1年及以上的小学毕业生(社保当年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3个月以上补缴无效)。
中小学第2类、第3类对象都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要出具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政府的计划生育证明。
从2017年开始,中小学第3类对象其父母的营业执照、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时间要求连续满2年及以上。
新生监护人有效证件截止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前。
三、招生办法
1.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1、2类划片招生条件的学生,以其父母的房产权证为依据,按房屋所在地及录取顺序安排入学。若无房产权证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作房产依据,并要提供相关材料原件:
①房产是集体土地性质的要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
②商品房未取得房产权证的要提供购房税务发票和银行购房按揭合同书;
③拆建房未建的要提供拆建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建估价报告。
学生父母的商铺、商业店面房、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房子不能作为学生入学房产依据。
中小学第1类、第2类划片招生对象均不得参加电脑派位。
2.符合城区公办中小学第3类进城就读条件的学生,根据学生选校意向,须参加有招生空余学额学校的电脑派位(凡选校意向人数大于招生余额数的学校均进行电脑派位)。电脑派位工作在县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公证处及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代表、校长代表、家长代表约40—50人参加。新生按“电脑派位,随机招收”的方式入学。每生只能参加一所学校的电脑派位,被淘汰者由城区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3.符合县政府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由县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4.在2015年4月30日后至招生结束前期间,户籍迁入城区学区内的学生,不以房产所在地确定学区学校,其就读学校由城区招生办公室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5.自愿放弃房屋所在地学区学校中小学一年级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或外地学校的学生,以后又想转回学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学区学生,须经城区招生办公室审核后由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中小学新生入学名单,由县义务教育段城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向社会公示5天。入学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发放。
四、特殊房产
中小学第1、2类招生对象中如果是特殊房产的学生,须经招生操作小组调查确认后按以下规定入学:
1.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之后,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不含50%)的,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所在地按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2.学生的父母房屋是集体土地未转户的,须提供出让方的土地证、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缴费发票与开户合同。经调查属实的,以房屋所在地按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3.学生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按祖父母(外祖父母)房屋所有权证入学的学生,以学生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权证所在地按录取顺序安排入学。
4.一类学生父母在城区学区内无房产的,原则上以户口所在地按录取顺序安排入学(此条规定只适用于第1类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