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之初合肥教育部印发三份规范性文件(4)
合肥奥数网整理
2011-09-05 20:01:20
年度检查不合格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根据规定,年检由许可设立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个学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年检周期。年检原则上在11月至次年1月期间实施。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学校按照办学许可证开展活动情况;学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办学行为、教育质量情况等。
如果学校在年检中存在下列情况:学校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情节严重的;没有受教育者,未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处于停招状态的;记分累积满25分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业证书,责令停止招生等教育行政处罚的;受到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实施的较重行政处罚,且违法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或者情节严重等,年检结论应当确定为不合格。
相关年度的年检结论有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的,该学校不得参加评奖评优和表彰奖励。学校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应当调减其招生计划;年检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视为不合格的,不得安排招生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