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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越秀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2)

网络资源 2019-05-31 13:11:31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可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初中一年级,经审核通过后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申请人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越秀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住宅用途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同时其子女具有越秀区小学学籍的港澳人士随迁子女。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2019年5月7至2019年5月8日(逾期不予办理)到越秀区教*育*局中学和职业教育科提出申请,并把以下材料原件递交审核,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1. 申请人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 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 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

  5. 申请人子女在越秀区小学就读的佐证材料(不需学校和申请人提供,由区教*育*局在学籍系统中查询即可)。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1年,在实施期间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变化,按具体情况修订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越秀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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