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重庆九龙坡区小升初招生政策(2)
(3)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出具的小学毕业生父母双方的无房证明;
(4)小学毕业证明或素质报告册。
父母在九龙坡有自购房,但小学毕业生户籍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在九龙坡区,就以父母的房产地址为准确定对口学校;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户口不在九龙坡区的,按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对待。
3.不符合“三对口”的户籍地学生
户籍在我区但不符合“三对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4.错过报名时间的学生
因户口迁入晚导致错过报名时间,而学校招生计划已满,无法再接收的户籍地学生,由学校上报区教委,区教委调剂安排周边其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为确保流动人口子女公平公正入学,尽力解决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小升初入学问题,我区在做好户籍地学生招生报名工作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剩余学位情况,按“购房优先,积分排序”的原则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剩余学位安排满额后,我区不再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1.购房入学类
父(母)在九龙坡区有自购住房(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1%)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申请购房入学。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
2.积分入学类
父(母)在九龙坡区经商、办实业或务工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申请小升初积分入学。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工作生活积分、社保纳税积分和附加分四项计算总积分。
①基本分
父(母)在九龙坡区经商办、实业或务工的,提供基本分证明(正式用工合同、营业执照、摊位租赁合同或居委会出具的务工证明),计20分。
②工作生活积分
随迁子女父母其中一方同时具备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签发的居住证和工作证明的,以居住证的最近连续居住时间为依据,1个月计1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截止2017年4月。
③社保纳税积分
以随迁子女父母其中一方在九龙坡区人力社保部门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在九龙坡区税务部门纳税的时间计算积分,1个月计2分,积分不封顶。其中起始月不规定具体办理时间,均认定为1个月,截止2017年4月。
④附加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九龙坡区居住并就业的,可以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的工作生活积分和社保纳税积分折半计算(即工作生活积分1个月0.5分、社保纳税积分1个月1分),积分不封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