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2)
苏州市在全国率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来,高举教育现代化和素质教育两面大旗,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着眼于公平、着重于质量、着力于均衡。教育资源布局不断优化,优质学校数量明显增加,学生发展差异得到尊重,入学供需矛盾逐步缓和,优质教育公共服务得到满足,从“有学上”到“上好学”的发展性难题正在得到解决。近年来,苏州市以全国首个“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地级市创建为契机,按照现代化办学标准办好每一所学校,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区域差距,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更高质量的义务教育,真正实现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的历史性跨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苏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法律法规,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精神,提出2013年苏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公平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苏州市六区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市直属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吴江区的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苏州市教育局与相关区协调解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保每一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外来人口子女)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市、区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依据未来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根本缓解出生人口高峰、人口机械激增带来的入学矛盾。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一律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中小学留住地段生,从制度上遏制择校现象。淡化生源竞争,缩小校际差异,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
(三)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人员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完成《2013年度市(区)政府教育目标责任书》签订的“外来人口子女公办小学吸纳比例不低于75%”的定量指标;确保公办初中吸纳比例不低于90%。保证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能够进入公办中小学。各市、区根据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必须设立“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的定点公办中小学,提供足额的公办学位,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市、区教育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中小学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残、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为残障儿童少年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教育服务和康复帮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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