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3)
第十八条 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本地)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2、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4、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
第十九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借读期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借读生须按青岛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一定的借读费。
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市内四区小学六年级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市内转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人员子女在我市借读按有关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