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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波镇海区发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3)

网络资源 2020-06-08 13:23:32


  四

  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流程

  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按以下基本流程进行:

  (一)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第二志愿补录。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进入公办学校相应录取批次,排序不受影响。

  (二)公办学校根据“先片区、后学区”原则,按照“有户有房、有户无房、有房无户”的顺序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如有户有房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过片区内相应学校招生计划,则按照户籍迁入该片区时间先后录取;同一片区内学区间不平衡的,按照户房对应情况(户房是否一致)以及户口迁入时间先后调剂。

  适龄儿童少年出生申报时户籍与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下同)处,父母双方在宁波大市内均一直无房(需提供无房证明),随父母居住在祖辈处(居住地为祖辈产权住房),视同有户有房。

  农村户籍儿童少年因分户、合户以及拆迁等政策原因造成的各种特殊情况,视实际情况而定。

  (三)政策性借读生录取。

  (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量化积分录取(先公办学校,后民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校)。

  五

  特殊对象子女入学

  (一)政策性借读生及符合积分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按照《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段入学管理办法》(镇政发〔2017〕2号)执行。根据省市有关“异地中考”政策以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升高中工作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3〕35号)精神,我区公办初中学校原则上只招收符合条件的本区小学毕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二)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区户籍盲童、聋人儿童向区教育局报名就读省盲人学校、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智障儿童向区景和(培智)学校报名就读。轻度残疾儿童,可以选择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六

  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校应按照《镇海区教育局关于下达镇海区2020年中小学招生计划的通知》(镇教〔2020〕36号)要求,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随意突破招生计划。

  (二)规范宣传活动。各校要根据疫情形势,合理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各校不得在疫情应急响应结束前,举办大规模的人员聚集性招生宣传活动,提倡各校开展线上招生宣传。各校要严格按照我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时间安排,确定本校的招生工作安排,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明确编班和学籍管理要求。各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班额分别不得超过45人、50人。各校实施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不得在学段的中途扩班或增加班额。招生工作完成后,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生成学籍。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必须与公布录取的名单一致,不得变相替换。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格执行取消“择校生”的规定,严禁挂靠学籍,切实做到“人籍一致”。

  (四)优化招生服务。区教育局将通过“镇海教育门户”微信公众号加大招生政策的宣传。各校应通过本校网络平台等,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各校要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招生报名期间,各校(园)要协助区教育局,指导帮助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完成网上报名。区教育局招生咨询电话:86276772,89389708,89287656。

  (五)严肃招生纪律。各学校都要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干部任用相挂钩。若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有严重违规行为,则给予削减该校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和直到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区教育局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学校须对本校新生报到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结果在开学后半个月内报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将对每所学校的录取学生与在读新生的一致性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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