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益中学2012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实施细则(3)
五、综合素质评定的相关制度
为保障评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杜绝徇私舞弊现象,要建立与评定工作配套的一系列制度,并
严格监督和执行。
1.培训制度:采取有效的培训形式,保证参与综合素质评定的领导、教师、学生等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使有关人员了确并较熟练地掌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政策、内容、程序、标准、办法等,提高有关人员的道德水平和评价能力,确保评定工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2.诚信制度:参与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建立诚信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对评定工作过程中提供伪证、弄虚作假者,应在信用记录中予以记载,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教师,不能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小组的成员。
3.公示制度: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各组织机构的成员、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结果的使用等都要事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公示,评定的结果要告知学生和家长,以体现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争取学生和家长的理解与支持。
4.申诉和监督制度:学校应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学校投诉电话号码,并在校内设立意见箱接受有关投诉。学生、家长或教师对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中出现的可能危害评定结果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对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学校评定委员会或区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投诉,两级评定机构应详细记录并及时调查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件一般要求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书面回复。
纪检监察、教育行政、督导等部门对综合评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并通过公示制度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评定结果经公示后如无异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发现确实有误,应记载更改理由并注明更改人,同时保存原评定记录一年以上用于备查。
六、评定结果的使用
综合素质评定的结果既作为学生初中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类高中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
1.初中毕业。6项评定获得4项P等及以上,操行等第“合格”及以上,且毕业考试(含补考)成绩合格者,准予初中毕业。
2.高中招生。
杭州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中6项评定全部合格(P等)且其中获得优秀(A等)项
数3项及以上,综合评语中的操行等第“合格”及以上,是各类高中招生准予升入省级重点普通高中的前
置条件;6项评定全部合格(P等)及以上,是准予升入中等职校“3+2”和“五年一贯制”高职班的前置条件;6项评定获得合格(P等)4项及以上,是准予升入一般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前置条件。在各类高中招生中,“个别生”中应届毕业生的前置条件参照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标准执行,往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是准予升入各类高中的前置条件。
3.初中毕业生第三学年的《学生成长记录册》文本在学生被各类高中学校录取后,由学生报到时交录取学校,学校参阅后交还学生本人。
杭州市公益中学
20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