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规则(4)
第九章 成绩评定和颁发
1. NOI评测由科学委员会负责,成绩证明书由主办单位颁发。
2. NOI及其他程序设计竞赛的评测只检查按照要求输出的结果,不涉及过程和算法。NOIP初赛的评分则根据过程和结果评分。
3. 主办单位根据各省参加NOIP的人数及得分将参加的省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省为先进省,乙类省为普通省。甲乙两类省份的认定工作由竞赛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负责。
4. NOIP各省赛区提高组复赛一等奖获奖人数由如下办法得出:
(1)所有获奖选手必须满足最低分数线,乙类省份的分数线可适当降低。最低分数线由科学委员会和竞赛委员会于竞赛结束后依据当年各省复赛成绩分布总体情况划定。
(2)每个省一等奖获奖人数A由两部分(F+S)组成,其中名额F根据省参加初赛的选手人数确定(见(3)条);名额S根据省参加复赛的选手人数确定(见(4)条)。
(3)设b为参加NOIP初赛选手人数p的1%(四舍五入取整)。
当一个省参加初赛人数P在2000人以内(含)时,F=b/2;
当一个省参加初赛人数p大于2000人时,F=[b+(p-2000)*k] /2,其中系数k根据全国未分配的得奖名额与(p-2000)各省之和之比得出。
参加初赛人数b以参加竞赛成绩不为零的选手数计算。
(4)省获奖名额S根据如下的公式得出:S=sn×6%,其中,sn为省参加复赛的人数,S不大于25。如sn大于500(时,S为26。
(5)每个省获奖人数A最多不超过50人。一个省参加初赛人数不足500人时,可获得不超过5个的名额。
(6)高中阶段已获得NOI一、二、三等奖及已获得NOIP一等奖的选手,不占本届联赛所在省赛区一等奖名额。
(7)各省根据本省获得的名额,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取一等奖选手。若最后一个名额出现同分的情况,如获得同分的选手不超过5个,则这些同分的选手全部获奖,否则根据初赛成绩依次选取。
(8)甲类省一个学校提高组复赛获奖数量不超过所在省获奖总数的25%。
(9)参赛人数b和sn以参加竞赛成绩不为零的选手数计算。
5. 普及组复赛一等奖最低分数线由科学委员会确定,由CCF向成绩满足最低分数线的选手颁发证书。二等奖的评定由省赛区负责,结果报送主办单位备案。
6. NOIP提高组复赛一等奖由CCF确定。达到提高组复赛一等奖最低分数线由于一等奖名额有限而未能获得一等奖证书的选手,由CCF颁发成绩证明。
7. NOI一、二、三等奖以及NOIP提高组复赛一等奖获得者名单将由CCF报送中国科协,由中国科协审核后送教育部,由教育部备案并发布。
8. 获NOIP提高组二等奖获奖人数比例不超过参加复赛人数的30%,且满足科学委员会给定的最低分数线。
9. NOI的获奖证书由主管单位中国科协青少年部和CCF颁发,NOIP提高组复赛一等奖和二等奖由CCF颁发。NOI和NOIP一等奖证书由中国科协制作。
10. 在获奖名单正式公布之前,由主办单位在NOI网站(www.noi.cn)公示获奖名单和成绩,接受相关教育、科研机构及社会各界对上述成绩的质询。
第十章 监督与惩罚
1. 主办单位CCF的工作由中国科协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2. NOIP特派员的工作由CCF监督。
3. 特派员对联赛的事务负责并全权监督所负责赛区的各分赛区。
4. 如发现某个人或组织单位有违规行为,任何与竞赛有关的个人与单位都有权向违规人或该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投诉。
5. 对竞赛中选手的违规行为、实施监考的工作人员、特派员、省竞赛组织单位的违规或失职行为,根据情形给以处罚。
6. 省竞赛组织单位的失职行为是指:
1) 未按NOI相关条例和主办单位的规定组织或不具备足够的能力组织NOI系列活动;
2) 在上报参赛人数和成绩时不实事求是;
3) 未按NOI相关条例和主办单位的规定设置考场和组织监考人员监考;
4) 没有足够的且合格的技术人员负责NOI竞赛活动的技术支持和评测活动;
5) 未按NOI相关条例和主办单位的规定向主办单位上报选手的成绩或竞赛程序;
6) 更改选手的竞赛结果;
7) 违背公平公正和其他违反NOI竞赛条例的行为。
7. 特派员的失职行为是指:
1) 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2) 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而继续聘用;
3)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选手提供竞赛题目;
4) 没有按规定向主办单位上报参赛选手和竞赛结果;
5) 擅自更改选手的竞赛结果;
6) 违背公平公正和其他违反NOI竞赛条例的行为。
8. 赛场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是指:
1) 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
2) 未按规定为选手提供与竞赛有关的信息;
3) 未按规定的时间向选手提供竞赛题目;
4) 更改选手的竞赛结果;
5) 违背公平公正和其他违反NOI竞赛条例的行为。
9. 选手违规行为是指:
1) 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指出后仍不予改正;
2) 在考场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与竞赛有关的信息或为其他选手提供与竞赛有关的信息;
3) 用不正当途径和介质将答案带入考场;
4) 以不正当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
5) 让他人替代参加竞赛或以他人或其他单位的名义参加竞赛;
6) 抄袭或拷贝他人的答案或程序,有意提供给他人答案或程序;
7) 不遵守竞赛规则和赛场规定;
8) 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10. 其他人员的违规行为是指:
1) 未经主办单位许可在网站、印刷品中使用由主办单位组织的竞赛的题目;
2) 未经主办单位许可个人开设以盈利为目的的NOI培训班;
3) 以非正当途径获得竞赛题目并在竞赛前透露给选手;
4) 以他人的名义参加竞赛;
5) 竞赛期间给选手提供信息;
6) 以不正当手段影响NOI组织单位并企图修改竞赛结果;
7) 向NOI活动组织单位或相关个人行贿;
8) 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和干扰竞赛的行为。
11. 选手在联赛、省级赛和其他全国竞赛中有违规行为,该选手将被立刻取消参赛资格,并从次年算起被禁赛三年。
12. 在竞赛中监考教师纵容违规行为或发现违规行为不予制止,视为失职。从次年算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与NOI相关的工作。
13. 在联赛和省级其他竞赛中特派员已发现违规行为但不予处罚,视为失职,主办单位将撤消其特派员资格。
14. 在联赛和省级其他竞赛中省竞赛组织单位失职,主办单位视情形给予降级或取消其省竞赛组织单位资格的处罚。
15. 主办单位派巡视员对各省NOIP竞赛进行巡察,代表主办单位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主办单位有权随机调阅各省NOIP考卷。
16. 对影响公平公正竞赛的行为,由主办单位根据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17. 科学委员会委员如有泄密,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公布。
18. 科学委员会成员(包括通信委员和学生委员)及高级指导教师未经主办单位许可私自开设与NOI有关的收费培训班,视情形给予警告、除名或不得参与NOI任何活动的处罚。
19. 除参加由主办单位组织的培训外,学生停止正常课业到校外参加NOI专门培训,给予警告或不得参加NOI活动的处罚。
20. 所有违规行为均由主办单位记录在案。
21. 受理投诉的单位必须为投诉人保密。
22. 被处罚方可向主办单位或其上一级单位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
23. 主管单位对主办单位及主办单位组织者的处罚由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一章 经费和赞助
1. 主办单位的部分资金来自中国科协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这些经费主要用于竞赛的组织和联络、培训、宣传、出国选拔、出国参赛等。
2. 主办单位的其他经费主要来自赞助单位赞助以及选手的参赛费。
3. NOI承办单位的经费来源有:承办单位的投入、赞助费、参赛代表及观察员的注册费等。
4. 联赛的经费来源于赞助费、参赛选手的参赛费等。
5. NOI冬令营的经费来源于营员的培训费和可能的赞助费。
6. 参赛选手应交纳参赛费用,这些费用用于组织机构竞赛的组织、赛场、竞赛设备、命题、试卷、评测、证书等。竞赛收费不应以营利为目的。
7. 参加NOI的规定选手、奖励选手、领队和观摩队(不超过3名)人员参赛的注册费由主办单位根据竞赛的时间长短和组织成本核定,提前公布。观察员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根据成本核定。选手的注册费由其所在学校承担或由组队单位承担,也可根据情况由选手自行承担,领队的注册费由组队单位承担。
8. 经济有困难的选手和参赛队可以按照程序向主办单位以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提出减免注册费的申请,主办单位根据申请者所在地生活标准和家庭人均收入核定是否可以减免。减免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
9. 赞助。NOI、APIO、冬令营、NOIP及中国队选拔赛均可以某赞助机构冠名。冠名赞助机构由主办单位负责征询,部分冠名赞助费交由承办单位支配,具体数额或比例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签约时确定。每次竞赛的主要赞助机构不超过二个单位。承办单位征询的所有赞助机构均须得到主办单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