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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2)

网络资源 2019-04-03 10:46:05

  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持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加盖博士后设站单位公章)、现役军人证件及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随军家属身份确认函等能确认身份函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等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审核后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并到居住地所在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

  ■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教委协调解决。

  ■各区政府按照北京市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

  ■各区应建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联合审核机制。

  同等条件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凡属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规范管理,严格审批。

  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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