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江苏省中小学管理规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苏州市教育局有关入学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今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继续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的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认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镇(区)政府、各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来太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新生入学一律实行按施教区就近免试入学,鼓励各公办学校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
(二)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镇(区)政府、各校应切实保障所辖区域来太务工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办定点学校和各乡镇学校继续做好吸纳来太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来太务工人员子女的比例逐年增长。
(三)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各镇政府和学校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中度以下残障儿童(包括肢体、智障、聋、盲等)随班就读,根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依据“按需供教”原则可设置特教班,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必要帮助。重度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康复。做好帮困助学工作确保每个贫困家庭子女和来太务工人员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工作要求
各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各校要认真制定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新生入学实际情况通盘考虑,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各校还要本着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与区域、校与校交界处的学生入学问题,杜绝新生入学无施教区的现象。
(二)推进教育均衡。各级各类学校的事业发展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新生入学人数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数相匹配,保证校际间生均占有教育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基本均衡。在满足施教区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刚性需求的前提下,如确因区域内招生困难需要改变事业计划或班级学额,相关学校需报请基础教育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规范招生行为。继续贯彻执行《三项规定》。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择优考试;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学校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非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四)遏制择校现象。为抑制择校热,缩小校际之间的差距,进一步规范热点高中指标生计划定向分配到各初中的政策,凡择校生均不享受该校的热点高中指标生计划定向分配政策。根据省市高中指标生计划定向分配政策今后定向分配比例将会逐年提高,各校要正面引导学生到学区学校就读,将择校比例控制在10%以内,积极疏导盲目择校行为,促使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终得到基本遏制,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五)加强学籍管理。要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要求,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未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及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非法举办的初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再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苏州市中考严格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六)优化服务措施。各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等服务工作。
1.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校招生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分校负责”的方法进行,各单位应成立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为主要成员,共同研究、处理入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各小学、初中要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正确解读小学、初中入学政策。招生期间遇到问题应耐心细致向家长做好解释工作,及时汇报沟通,妥善解决,坚决杜绝因校间互相推诿而造成家长往返奔波等现象,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各学校须在6月25日前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本校施教区范围、报名手续、咨询电话等。
3.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间有序开展工作,不得提前招生。各学段间要做好入学的衔接工作。各幼儿园根据毕业生的实际居住地,按学区将“幼儿园毕业班幼儿花名册”分类汇总、整理编号,在6月20日前发相应小学、局基教科备查。
各小学填写好“小学毕业班学生登记表”,根据毕业生的实际居住地,按学区将“小学毕业班学生花名册”分类汇总、整理编号。登记表纸质稿一式两份,一份小学留校存档,一份由小学毕业生带到相应初中,由初中校录取时收留存档。花名册电子稿于6月24日前分别发相应初中、局基教科备查。各中小学在6月28日前给新生发放验证通知书。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各校自行印制)必须由学校盖章,在入学审核合格后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有关规定,初中、小学入学不得收取报名费。
5.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和《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各小学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建好学生健康卡。
四、2016年小学招生实施办法
(一)招生对象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
1.凡201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父母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的适龄儿童。
2.户口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市,经审核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适龄儿童。
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报名时间
1.本市户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1日—2日
2.非太仓籍学生验证报名时间:7月3日—5日
(三)报名办法
1.本市户籍学生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根据其合法固定住所,在规定时间到所属施教区(城区施教区划分见附件)小学登记验证。适龄儿童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小学入学的前提条件。
(2)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宅基地证)或房卡原件、户口簿原件、预防接种证、大班汇报单等备查。
(3)学校验证通过即发放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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