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苏州吴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5)
五、施教区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产权房)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依据。施教区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四)本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由教育局会同相关学校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五)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父母及其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六)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七)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本区;④孤儿。
(八)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但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