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苏州高新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文件)、《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和《2012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苏教〔20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 就2012年我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的战略主题,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和推进教育现代化;促进初中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积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牢固树立教育服务意识,完善小升初免试就近入学的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入学原则
1.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初中学位。公办初中一律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初中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校际生源差异,淡化学校间生源竞争。
2. 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全区小升初具体办法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由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初中施教区变化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与相关属地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各初中学校要密切配合,协同排难,确保今年小升初工作顺利进行。
3.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法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应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务工和居(租)住证明,向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根据区内初中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区内有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履行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相关政策的义务。
4.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各属地政府及各公办初中校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初中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体、智障、聋、盲等)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必要帮助。
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协助做好市区“成功班”和“光彩班”的初中入学工作,确保每个贫困家庭子女和外来人口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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