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苏州高新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4)
六、免费政策
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
(1)免费对象包括:所有公办学校和经教育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的在校学生。
(2)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校免费项目包括:学费、杂费(含电教费130元/学期·生)、信息技术费(30元/学期·生)、讲义费(15元/学期·生)和作业本费(11元/学期·生)。
(3)公办初中服务性收费项目为:社会实践活动费(120元/学期·生)、代办初一新生校服费。
(4)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25号)文件规定,明确外来人口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取消借读费。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外来人口子女,不得收取捐资助学费。
七、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正确解读小升初入学政策,正面引导小学毕业生到地段初中就读,积极疏导盲目择校行为。
2.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初中入学工作一律安排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升初工作各项规定,平稳地做好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规范初中入学行为。各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前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严禁提前承诺录取新生或收取任何费用。
3. 继续贯彻执行《三项规定》。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择优考试;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学校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非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4. 严格控制择校。相关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鼓励择校。对确有困难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学校核实,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入学通知书。对无法满足跨施教区入学要求的学生,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到学额有余的学校就读。
5.严格控制班额,实行均衡编班。按照《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初中评估标准》(初中),学校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在满足施教区内义务教育入学需求(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的前提下,学校严格控制班级人数。初中新招年级班额结合区域实际,遵照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6.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区内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实事求是,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7.初中学校要根据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了解辖区内居住的外来人口子女人数,充分挖掘潜力加大吸纳力度,努力满足外来人口子女初中入学需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根据实际设立定点公办学校,加大吸纳力度,努力确保全区初中阶段外来学生公办吸纳比例不低于85%。
8.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新生入学时,由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小学毕业生名册》等相关信息移交初中。小学毕业生升学后,任何初中均不得接收不具备规范学籍手续的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下一页查看特色班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