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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苏州高新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苏州奥数网整理 2012-04-24 17:35:15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以下简称《三项规定》)(苏教办〔2007〕5号)、《2011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苏教〔20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实际, 就2011年我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继续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的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免费义务教育制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的合法权益。

  二、入学原则

  1. 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公办初中一律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初中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校际生源差异,淡化学校间生源竞争。

  2. 坚持义务教育统筹协调管理原则。全区小升初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初中施教区变化的,由区教育部门与浒墅关开发区、科技城及相关镇(街道)进行统筹协调解决。各初中学校要密切配合,协同排难,确保今年小升初工作顺利进行。

  3.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属地政府及各公办初中校应当依法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应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务工和居(租)住证明,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根据初中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区内有关公办初中就读。各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4.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各属地政府及各公办初中校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中度以下残障儿童(包括肢体、智障、聋、盲等)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必要帮助。重度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康复。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协助做好市区“成功班”和“光彩班”入学相关工作,确保每个贫困家庭子女和外来人口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入学对象

  初中入学对象包括所有在我区的小学毕业适龄儿童、少年。

  1.具有高新区常住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年满16周岁且已经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2.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外地返苏的小学毕业生。

  3.凡非本区户籍,在本区公、民办(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的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我区初中。

  4.凡非本区户籍,父母来区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外地来区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我区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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