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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金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4)

家长帮资讯 2015-04-08 10:40:26

  (四)外省市户籍学生的入学

  1.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日期在2015年7月30日前),且登记的居住地在金山区。

  (2)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已登记在金山区),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金山区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满足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可在规定时间到区教育局指定地点申请入学,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登记。

  2.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在信息登记和报名审核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入学信息登记表》;

  (2)申请人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3)申请人的预防接种证;

  (4)申请人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

  (5)申请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

  (6)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7)申请人及其父母的居住情况:

  自购住宅类房产的,提供住宅类房屋产权证;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8)以上材料无法确定相互关联者还须提供其它辅佐材料。

  3.学校和教育局要健全验证制度。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时,要通过信息系统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情况进行信息比对。对外省市适龄儿童,教育局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展统一的验证工作,对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发送入学告知信息。学校要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如发现随迁子女或其父母在申请入学过程中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行为的,取消随迁子女在本区的入学资格。

  4.根据辖区内公办学校、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学位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

  (1)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果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有本区自有住宅类产权房的,在住宅类产权房所在地镇区或城区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入学。

  (2)对符合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如果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没有住宅类产权房,只有租赁房的,在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在租赁房所在地镇区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或在租赁房所在地城区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城区周边镇区的公办学校或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

  (3)随迁子女本人持有投靠类居住证者,在统筹安排时优先。

  (4)随迁子女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者,在统筹安排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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