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教育局2015年义务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2)
四、招生要求
1.全面推行“阳光招生”,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纠风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乱收费的通知》(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精神,各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落实一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招生工作,招生中重大、疑难问题要由招生领导小组集体商量决定。招生结果必须先在领导小组内公开。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招生信息公告制度,各学校在招生前应以学校网站和校门口张贴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招生公告的内容包括: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办法及注意事项等。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在学校网站和校门口等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认真做好报名家长学生的接待、服务工作,切实为学生报名入学提供便利。
2.科学确定教育服务区,合理控制好班额。教育局(教辅室)对辖区小学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制定事业规划,根据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科学确定各校教育服务区,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
合理确定城区中小学班额,要努力创造条件,适度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今年各学校新入学小学一年级班额应控制在40人以内,经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0人左右。初中班额控制在44人以内,经教育局批准的小班化学校班额可以控制在35人左右。各小学、初中学校如果班额允许,不得设置任何其他条件,拒绝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各校须均衡编班,不得以“分层次教学”为名,违规举办“实验班”、“特色班”等。
3.公办学校要依据就近入学原则确保教育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学。近年新举办的学校,由于小区开发进程和入住率等因素导致生源暂时不足,为确保教育资源有效使用及新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经教育局同意,学校可按照公正、公平原则,另行制定过渡期的招生办法。
4.自愿放弃教育服务区学校入学资格,就读于其他学校,以后又想转回教育服务区学校的,不再视其为本服务区学生,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就读。
5.加强招生学籍管理。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要为其建立学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做好全国联网工作,学籍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终身不变。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特教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规范区域内外转学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转学。确实有具体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家长向转入学校申请。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家长申请,报教育局审核同意。转学后,及时办好电子学籍的转接工作。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和实际就读学校应一致,各学校不得接受学籍不在本校的学生就读。学籍在本校的学生未按时报到注册,初中学校应主动联系学生家长,了解情况,按有关要求妥善处理。未取得初中电子学籍的学生必须回到原电子学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各地要主动做好符合相关条件的非本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回原籍地服务区中学就读所需的材料和电子学籍的迁移工作。小学毕业生若选择了民办初中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公办初中应予以支持并按要求在当年10月底前办理好学籍交接工作。
6.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来选拔生源,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和荣誉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禁止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破坏正常的教育生态。
7.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扩班。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经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要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小学数学奥赛、希望杯、华杯赛、睿达杯学科竞赛等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
民办学校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通过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能力、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招生时间不得早于每年的5月5日。
民办学校跨区域规模招生办法按照宁波市﹝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
各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条件,同时要严格按乡镇(街道)辖区范围进行招生,不得招收非本乡镇(街道)居住地生源和外县市生源,不得招收初中学生,班额要严格控制在40人以内。
8.规范义务教育中小学收费行为。按甬纪发〔2012〕15号文件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入学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建立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按照浙教监〔2011〕196号文件要求,建立捐赠资金审核签证制度,规范捐赠资金使用,完善教育基金会章程。
9.加大违规招生查处。各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招生的纪律要求。教育局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坚决查处擅自突破招生计划、违规招生、违规编“快慢班”、违规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进行通报和曝光,发挥警示作用。年度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对学校和校长的考核评比内容。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擅自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对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报名和登记,违规考试招生或者通过培训机构考试招生,招收无本校学籍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市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和学校领导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核减政府资助、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直至停止招生等处理。违反《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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