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站
奥数网

全国站
奥数网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细则公布(2)

山东省教育厅 2018-07-02 14:30:48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相关推荐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