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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通知细则公布

山东省教育厅 2018-07-02 14:30:48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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