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春教委出台新规规范中小学招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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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1 16:33:34
为保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建立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由于监管不力、所管理的学校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相应的责任;公办学校违反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对学校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组织处理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民办学校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公办教师违反规定,按照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中小学教师从教五条禁令>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处理。
市教育局成立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书记、局长马军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纪检委、监察室,负责规范办学行为检查的协调工作。办公室采取专项检查、举报事项检查和随机检查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市教育局同时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话为:82729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