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成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指导意见(2)
(五)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或委托登记点受理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各登记点牵头组织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子女就学的核查工作,对审核合格者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六)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就读。
(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5月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和《成都市居住证》(本市户籍跨行政区域居住务工人员可提供《成都市居住登记证明》);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5月31日,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二)审核及入学
1.登记点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
3.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内,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