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初三生回户籍升学4月20日前须提申请
城市快报
2008-04-21 14:35:22
昨日获悉,2008年本市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如选择回户籍区县升学,须回户籍区县进行学业考试报名并参加学业考试。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采取自愿的原则,不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仍享受学籍区县学生的待遇。
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应是本市应届初中毕业年级学生;具有本市正式户口;所回区县是学生本人与父亲或母亲户籍同在的区县。准备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须于4月20日前向学籍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