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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职教师校外办班补课的规定

水果湖一中网站 2009-04-08 14:05:00

  为了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武汉市教育管理年实施方案》,加强对教育教学行为、收费行为、师德行为的规范管理,学校本着“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学校”的思路,特制定本规定。

  一、被禁止行为

  1、自行组织本班、本校学生到校外办班补课;

  2、参与以家长名义组织的有偿补课;

  3、将重点教学内容放到校外班去讲授;

  4、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

  5、打击报复不愿意参加补课的学生和举报者。

  二、处罚办法

  1、对从事有偿家教教师,一经查实,一周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当事人立即向学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2、对查实的聘用教师或代课教师,予以解聘、辞退或除名。

  3、对查实的在编教师,立即转岗学习3-6个月;当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不予晋升当年薪级工资;当年和次年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已上送的申报材料予以追回;已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的,直接撤销称号或报请上级授予部门撤销称号;转岗学习期满后,经校长办公室讨论通过后方可参加教师岗位竞聘。继续违规者,限期调离学校或在本校从事非教师岗位工作,工资按照新聘岗位确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不论是否在编,凡被除名者,一律不发给补偿金。

  以上规定自2009年3月20日起执行,校纪校规中与本规定不符的条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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