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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太原出台落户新政,这四类人租房就业即可落户(2)

太原家长帮 2017-12-04 21:21:13

  我市出台《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28号)精神,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拓宽落户通道,扎扎实实把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落到实处,我局代市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征求了太原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房地产管理局、统计局、审计局、市农委等部门的意见,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8日印发《太原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市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新的落户政策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认真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措施。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6〕40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补充修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条款的通知》(并政发〔2016〕62号)精神,全面放开“三县一市”城镇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城六区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2、全面放开四类人员落户限制。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在我市城镇区域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或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4、进一步放宽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人员的落户政策,取消按照国家规定在太原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条件。在城六区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实际居住,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登记。

  目前,市公安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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