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文高级中学收费标准更改
人民网天津视窗
2009-08-04 09:23:46
发布机构: 天津市物价局
内 容 概 述
关于天津市静文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 容 全 文
津价费〔2009〕148号
关于天津市静文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开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静文高级中学学费的申请报告》(南物发[2009]5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09年秋季招收新生起,静文高级中学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原在校生仍按照每生每学年6000元执行;住宿费标准为5至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原在校生仍按照每生每学年900元执行。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南开区物价局每年要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上报市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静文高级中学到你局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市乡镇企业培训中心部分收费标准问题的批复》(津价费[2000]282号)即行废止。
(人民网天津视窗8月1日天津市政务网政府信息公开7月10日所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