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禁止公布学生成绩
2008-02-26 14:58:31
近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新条例从多方面关注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焦点问题,明确禁止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成绩,并对涉及未成人的广告发布、校车管理及隐私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学校和教师必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参加文化、娱乐、体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制作、发布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正常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设施。中小学校校门周边二百米内不得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车时,应当主动避让未成年人。使用车辆从事接送未成年学生业务的单位或者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限乘人数安排运送未成年学生,保证使用车辆的安全性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车辆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车辆的监督,发现不合格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应当劝阻未成年学生乘坐,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