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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不再张榜公布学生成绩

每日新报 2007-11-30 15:16:03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完成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条例”从多方面关注了涉及本市未成年人保护的焦点问题。减负始终是关注的 重点,成绩排名、保护隐私、出售烟酒等,“条例”对这些问题都作了回应。该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减负 不得张榜公布考试成绩

    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推销或 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学辅助材料;学校处分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申辩,并对申辩的内容予以答复。学校和教师必 须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参加 文化、娱乐、体育、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节假日期间,中小学校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开放。 

    健康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酒
 
    “条例”规定: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提醒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或者诱骗未成 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残忍、色情等节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警示标志。
    营业性歌舞厅、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入内,并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安全 有损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广告禁做

    任何单位不得制作、发布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正常教学、办公和生活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设施。
    中小学校校门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歌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戏机房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车时,应当主 动避让未成年人。使用车辆从事接送未成年学生业务的单位或者驾驶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核定的车辆限乘人数安排运 送未成年学生,保证使用车辆的安全性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车辆的检查监督,及时查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加强对接送未成年学生车辆的监督,发现不合格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应当劝阻未成年学生乘坐,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尊重 保护个人隐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其侮 辱、恐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用罚款手段惩罚学生,不得侵犯、泄露未成年学生的隐私。学校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 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如实告知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并应当加强教育、管 理,不得歧视。学校应当支持和帮助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和学生会,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学校和教师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未成年 人入学、在学、转学时,向学生滥收费用。托幼机构和保教人员应当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做好婴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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