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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深圳奥数网 2012-12-13 09:46:26

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1 编制说明

  1.1 编制原则

  1.1.1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及《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精神,适应深圳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办学行为,均衡教育资源,促进特区教育一体化和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率先实现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现代化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深圳市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结构的意见》(深府办〔2011〕3号)文件精神,按照 “均衡化”、“优质化”、“多元化”、“国际化”、“全民化”、“信息化”要求制定《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1.1.2 本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了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教育教学设备设施的配置标准,不含生活服务、体育活动室(馆)及校园网络信息设备设施配置标准。

  1.1.3 本标准中涉及的校园网络中心及网络安全标准、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学校电话交换系统等标准另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及新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现有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参照本标准执行,逐步完善。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可参照本标准和《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的相关内容综合考虑,可综合利用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不得重复配置。

  1.3 编制依据

  1.3.1 班额按教育部规定,中学班额为50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设备设施配备数量应根据学校班额最多学生数作适当增减。

  1.3.2 在制定本标准过程中主要参考的文件:

  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粤教体〔2009〕83号);

  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教基〔2006〕16号);

  建设部、国家计委、教育部发布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粤教基〔2004〕47号);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样本学校装备标准(试行)》(粤教装备〔2004〕14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试行)》(深发改〔2007〕2235号);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深财〔2008〕4号)。

  1.4 基本要求

  1.4.1 本标准所指实验室包括:中学理科实验室、通用技术实验室、小学科学实验室、艺术专用教室、历史地理专用教室、实践活动室和开设其他课程需要的专用教室等。

  1.4.3 实验室的建设,应满足课程改革的需要,在保证完成国家级课程实验的基础上,同时兼顾地方级课程和校本级课程的需求;应有利于探索教学的新模式,有利于创设体验科学探究过程、培养创新能力的教学环境;应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有利于各种信息媒体传播设备的使用;应有利于师生身心健康,保证安全卫生;应有利于营造浓郁的学科氛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规划应有一定的前瞻性,设计方案应便于分步建设;改建、扩建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已有的设施和设备。

  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应不低于实验室装备规范的要求。

  1.4.4 平行班较多的学校,实验室数量可适当增加。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的设备设施配备数量应根据学校班额最多学生数作适当增减。

  1.4.5 “电脑资料及工作室”与“软件制作室”可合并设置,语言实验室可由具有视听功能的其它室代替。

  1.5 教学仪器设备及教学器材

  1.5.1 本标准不包括常规教学仪器、音乐、美术、体育等学科教学仪器设备或教学器材。

  常规教学仪器的配备按教育部部颁标准《高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406-2010)要求执行。

  音乐、美术等学科教学器材参照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02〕17号,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美术课程标准(实验)》和新教材,及时配备能满足现行教材所需的教学器材。特色学校可根据自身要求,配备相应器材设备。

  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的配备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和《广东省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件基本标准》(粤教体〔2009〕83号)要求执行。

  1.5.2 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需取得通过计量认证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书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除必须的实验用化学药品外,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要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

  1.6 其他

  1.6.1 本标准不含学校建设标准。

  1.6.2 本标准不含学校高考考场建设标准。

  1.6.3 本标准是我市普通高中阶段学校设备设施配置必须达到的基本标准,以满足基本教育教学活动需求为原则,相关设施设备应按国产化配置或优先采购国内产品,避免豪华配置。有条件的区、学校根据本区(校)的办学特色及财力可能提高配置,推动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创建更为人性化的实验室以满足普通高中教学活动的需要。标准中注明“选配”的是指学校要根据财力可能和开展课程改革需要以及师资特点和场地、设施等实际条件发展选择配备;注明“学校自定”的是指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面积。

  1.6.4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对普通高中阶段学校教育配置标准的调整,我局将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新文件和新要求,对本标准不断加以完善、补充,以适应我市普通高中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详细资料请下载:深圳市普通高中学校设备设施配置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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