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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入学体检不得 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深圳特区报 2010-08-17 09:44:53

  我市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和入学的合法权利获进一步维护。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日前下发了《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下简称《通知》),禁止用人单位、学校在就业、入学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遇违规者市民可拨打三个举报电话投诉。

  《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和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按照《通知》要求,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我市将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用人单位招工(聘)活动的日常监管,把禁止用人单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作为重要内容,而调解仲裁部门对因涉及乙肝歧视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将依法进行调处。

  开学在即,《通知》特别强调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入学权利,明确各类学校在入学体检中应取消乙肝项目检测,但在市教育部门的指导下,学校可根据需要在入学体检中开展转氨酶检测,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通知》还要求我市各级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受用人单位检测乙肝项目的委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据了解,我市设立了三个投诉、举报电话。相关部门根据市民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实情况,将作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通报。

  我市公布的3个举报电话为: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0755-12333

  市教育局:0755-82001533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075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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