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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甲流重症患者

网络 2009-12-14 10:17:55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广东省卫生厅厅长姚志彬昨天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卫生行政部门正对媒体报道的3岁甲流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记者从省卫生厅了解到,广东对甲流重症患者收治费用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或推诿患者。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甲型H1N1流感医疗救治费用问题的通知》,医疗救治费用按如下方案解决:一是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甲型H1N1流感患者(包括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和发热(≥37.5℃)或急性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到甲型H1N1流感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排查和治疗,其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通过上述三种制度按照规定予以报销。二是尚未参加上述制度的患者或经过上述制度报销后,个人医疗救治费用负担仍较重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解决。三是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境外人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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