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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省中小学招生政策出炉

沈阳奥数网 2015-05-14 15:16:35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招生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15〕74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权利,现就2015年中小学招生及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小学招生工作

  1.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的指导意见》(辽教发〔2015〕19号),制定本市2015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2.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其适龄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持有我省《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明、就业证明,向居住地的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接收;接收学校不得以额外招生为由收取接收费用。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3.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有关要求,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切实做好小学入学和小升初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坚决杜绝“以分择生”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4.进一步稳定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5.继续推行和完善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的改革措施。各地指标到校比例应保持2014年水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6.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从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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