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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沈阳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百度文库 2012-05-17 11:09:03

2012年沈阳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为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2]61号)精神,做好2012年沈阳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中小学招生工作

  1.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沈阳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1]2号)、《沈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沈委发[2011]3号)等文件精神,做好2012年中小学招生工作。

  2.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阳光分班程序按市教育局制定的方案进行,不得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奥数班等。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进一步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涉农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4.继续实行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改革措施,指标到校比例占公费计划的70%.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有条件的地区择校生招生比例要逐步降低。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五城区每区再安排一所省级示范性高中实行小班化教学改革试点,起始年级各教学班班额全部控制在36人以下。学校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不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6.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和中、高考成绩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7.按照《关于做好沈阳经济区内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12]41号),做好沈阳经济区鞍山市第一中学、抚顺市第二中学、本溪市高级中学、营口市高级中学、阜新市实验中学、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铁岭市高级中学在我市的招生工作。

  8.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省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烈士子女参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要落实中小学招收优秀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的照顾性政策及现役军官子女入学的照顾政策。要严格掌握加分政策,不得增加加分项目,不得提高加分幅度,不得扩大加分对象的范围。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

  9.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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