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苏州市相城实验中学小升初招生政策(2)
三、地段生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初中地段生的认定以稳定的居住地为依据,居住地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产权房”或“房卡房”)为准。地段生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学生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其中居住相对稳定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但需由父母在信息采集时提供该处合法固定住所的相关信息证明。
(四)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学生户口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六)因改善住房条件人已迁新居,但户籍由于客观原因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的确定以新居住地为准。
(七)外来人口子女,户口虽不在本区,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准免试就近入学。
(八)我校将充分运用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根据辖区内居住的外来人口子女人数,尽量克服师资和教室的困难,想方设法满足外来人口子女初中入学需求,外来学生吸纳比例不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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