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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教育局关于2011年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5)

苏州奥数网整理 2012-04-24 17:23:02

  六、工作要求

  (一)各小学、初中要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正确解读小升初入学政策,正面引导小学毕业生到地段初中就读,积极疏导盲目择校行为。

  (二)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初中入学工作一律安排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升初工作各项规定,平稳地做好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规范初中入学行为。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前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严禁提前承诺录取新生或收取任何费用。

  (三)继续贯彻执行《三项规定》。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择优考试;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学校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非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四)严格控制择校。相关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鼓励择校。对确有困难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学校核实,招生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入学通知书。对无法满足跨施教区入学要求的学生,由市招生部门统筹分配到学额有余的初中就读。

  (五)严格控制班额,实行均衡编班。按照《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学校评估标准》(初中),学校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在满足施教区内义务教育入学需求(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的前提下,学校严格控制并均衡班级人数。初中新招年级班额遵照各教育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数执行。

  (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实事求是,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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