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6)
九、工作要求
(一)各区教育部门和小学、初中要认真做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正确解读小升初入学政策,正面引导小学毕业生到地段初中就读,积极疏导盲目择校行为。
(二)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各初中入学工作一律安排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升初工作各项规定,平稳地做好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规范初中入学行为。初中在小学毕业考试前严禁组织各种形式的招生宣传,严禁提前承诺录取新生或收取任何费用。
(三)继续贯彻执行《三项规定》。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择优考试;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学校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非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也不得以社会办学机构或团体组织的竞赛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四)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精神和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班级,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学科的考试和专业水平测试。招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四个统一”要求,即:统一报名时间、统一专业测试命题、统一专业测试时间、统一录取时间。
(五)严格控制择校。相关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鼓励择校。对确有困难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经学校核实,招生部门批准后,学校方可发给入学通知书。对无法满足跨施教区入学要求的学生,由市招生部门统筹分配到学额有余的初中就读。
(六)做好苏州中学推荐指标分配工作。为鼓励就近入学,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继续实行热点高中指标生定向分配制度。江苏省苏州中学(不含园区校区)统招生指标的55%,按各初中校毕业生人数(2010年9月15日在籍数)的比例,分配到义务教育阶段各初中校。录取时依据分配到各校的计划,按考生中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在综合素质合格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的考生必须是2010年9月15日该校的初三在籍在读生,指标生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苏州中学统招分数线以下30分。
(七)严格控制班额,实行均衡编班。按照《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学校评估标准》(初中),学校规模必须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在满足施教区内义务教育入学需求(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员子女)的前提下,学校严格控制并均衡班级人数。初中新招年级班额遵照各教育主管部门下达计划数执行。
(八)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根据辖区内居住的外来人口子女人数,设立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的定点吸纳公办初中校,以满足外来人口子女初中入学需求。初中阶段外来学生公办吸纳比例不得低于85%。
(九)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教育厅《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实事求是,并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十)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新生入学时,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小学毕业生名册》等相关信息移交初中,各初中于8月5日前统一发送《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至小学或直接送达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初中报到。任何初中均不得接收不具备规范学籍手续的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且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