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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规划 单套廉租房不超50平方米

新闻网 2011-06-08 17:50:14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通过“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该规划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落实了建设地块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规划指出,到2015年全市保障性住房总量达到46.2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5%。其中,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总量达到27.05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30%。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5%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将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指石家庄市行政辖区,面积1584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为《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面积287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规划总体目标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住房保障范围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居民住房保障问题。
 
  规划指出,到2015年全市保障性住房总量达到46.22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5%。其中,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总量达到27.05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30%;十七县(市)、矿区保障性住房总量19.17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30.42万套。其中,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14.48万套,总建筑面积997.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7000套,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2430套,建筑面积17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910套,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10000套,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改造城市棚户区72460户,建筑面积652万平方米。十七县(市)、矿区新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15.94万套。
 
  廉租住房面积不超50平方米
 
  按照规划,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为: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上限不超过65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要求单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要求单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
 
  在建设方式上,新建廉租住房,采取相对集中建设、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相对集中建设、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通过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限价商品住房通过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采取居民自拆自建和政府组织改造两种形式实施,为居民提供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中不再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号入住”
 
  规划指出,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重点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年满18周岁;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购买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日前,石家庄市政府通过“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该规划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落实了建设地块以及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数量。规划指出,到2015年全市保障性住房总量达到46.2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5%。其中,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总量达到27.05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30%。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5%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将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指石家庄市行政辖区,面积15848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为《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确定的规划建成区范围,面积287平方公里。保障性住房规划总体目标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住房保障范围包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居民住房保障问题。
 
  规划指出,到2015年全市保障性住房总量达到46.22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25%。其中,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总量达到27.05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达到30%;十七县(市)、矿区保障性住房总量19.17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30.42万套。其中,中心城区新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14.48万套,总建筑面积997.3万平方米。其中,廉租住房17000套,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42430套,建筑面积17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2910套,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10000套,建筑面积90万平方米;改造城市棚户区72460户,建筑面积652万平方米。十七县(市)、矿区新建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15.94万套。
 
  廉租住房面积不超50平方米
 
  按照规划,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普通装修并达到居住入住条件,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为: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由政府投资或补贴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经济适用住房要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上限不超过65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要求单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棚户区改造要求单套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
 
  在建设方式上,新建廉租住房,采取相对集中建设、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相对集中建设、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经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员工住房困难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主要通过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限价商品住房通过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采取居民自拆自建和政府组织改造两种形式实施,为居民提供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中不再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
 
  申请保障性住房“对号入住”
 
  规划指出,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重点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其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具有本县(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年满18周岁;持有就业地城镇暂住证(居住证);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条件主要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对象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购买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和其它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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