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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虹口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家长帮社区上海站 2018-03-12 15:06:41

  2018年上海市虹口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的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教育局和学校将通过教育局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校门口和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四)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shrxbm.cn),实施招生入学规范管理。各校应按市教委及本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招生;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五)有序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3月10日-3月31日,公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4日-4月22日,民办中小学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

  各校要提前制定“校园开放日”活动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学校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校园开放日”活动的预约登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民办学校要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写入“校园开放日”活动通知的显著位置明示,“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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