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青岛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政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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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0 11:32:01
㈡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学校规模及班额,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优质均衡发展。要大力宣传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生分配等有关政策,倡导“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不盲目择校,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㈢严格执行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规范考试组织、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各区(市)教研机构要加强对各小学毕业年级期末考试命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在考试后及时进行命题质量分析。考试成绩应及时准确记入学生成长档案。各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㈣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凡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学校,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擅自设立实验班或以开展教育实验研究为名举办重点班,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有关规定,由所在区(市)教育(体)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招生宣传、以减免费用或补助生活费等承诺家长或学生、采取宴请或奖励小学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乱拉生源、以学科化选拔测试和面试方式招收录取学生、擅自提前招生等违规行为,所在区(市)教育(体)局应及时责令其纠正,并按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