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六十三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及《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工作有学校教导处负责。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应持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校查明原因,及时上报市教育局普教处。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留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七条 招生班额按市教委规定执行。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八条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收学生。
第九条 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第十条 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学校只接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读生: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2、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4、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
第十二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借读生须按青岛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一定的借读费。
第十四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
第十六条 境外人员子女在我市借读按有关办法办理。
第四章 休学和退学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要追究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青岛市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标准》以及省教委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编号与学号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准予补考一次,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
1.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2、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3、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生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附上医院证明。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只能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毕业证书由省或市教委统一规格并监制。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委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三十二条 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学校予以接收。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条 建立辍学报告制度。学校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期中、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学校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永久保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学校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四十条 学校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中的成绩应适当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青岛六十三中学,由青岛六十三中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