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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学生户籍审定说明

南京奥数网 2012-11-15 21:24:46

  义务教育期间,南京公办初中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进行招生。

  六年级秋学期,学生户籍审查工作启动,六年级春学期,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对初中招生学生户籍审定进行说明,2012、2011初中招生户籍审定说明内容并未变化,户籍审定为小升初方面的基本政策,故2013年户籍的相关规定理应不会有所变化。

  初中招生学生户籍审定说明解读如下——

  >>文件:《关于2012年初中招生学生户籍审定的说明》

  户籍,通俗些说,指的就是学生的户口信息,户籍所在地是审查的主要内容。

  户籍审查对象,分为两类,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一、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生

  1、户籍审定要求三者一致,三者具体指户籍、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学生户口原则上需要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

  2、如遇以下4种户口相关特殊情况,学生可持相应证明,按正常就近入学:

  ①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等情况的,;

  ②父母离异,毕业生的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在施教区常住的。

  ③毕业生的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的。

  ④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户口落在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3、如遇以下4种户口或住房特殊情况,由相应区县教育局安排入学:

  ①毕业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毕业生全家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安排入学;

  ②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新购房屋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安排入学。

  ③毕业生的户口在迁入地户籍审查认定结束后才迁入的,由迁入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④毕业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毕业生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4、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材料:

  ①毕业小学的学籍材料;

  ②户口簿、在流入地的暂住证;

  ③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④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2、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其就读小学所在区县教育局按本区县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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