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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网络资源 2018-07-31 14:03:59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9日

  宁波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依据《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部署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教育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三)教育改革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

  (四)教育重大资金安排、重大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市直属学校布局调整与撤并;

  (六)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或废止;

  (七)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重大教育行政决策事项。

  第五条 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校)的人事任免、局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具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局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启动、前期调研、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本局局长或者分管局长提出决策事项后,可直接启动决策程序。

  本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向分管局长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局长审核后启动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需由本局办公室审查并征求相关处室意见,经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核后启动决策程序。

  决策事项涉及市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

  第八条 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主要内容包括: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的理由、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可行性分析、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启动决策程序后,由局长或分管局长确定决策承办处室(单位)。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对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征求政策法规处及其他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全面、准确收集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草案。

  对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十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技术性强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组织三名以上相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处室(单位)或组织专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财政经济、社会稳定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第十二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本局官网、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7日。

  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还应当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程度等因素,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咨询会等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其他本局认为应当听证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按照本局教育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告听证报告的决策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将决策草案提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所需的材料为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至六项内容,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草案涉及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三)决策草案的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政策法规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提交材料不齐的,政策法规处可以要求补交相关材料,补交材料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间。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事项,政策法规处应当通过合法性审查专家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成熟后,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报经分管局长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

  第十八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向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五)组织专家论证的,报送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论证报告;

  (六)组织听证的,报送听证报告;

  (七)决策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涉及决策草案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局长可以对审议的决策草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局长因故不能参加局长办公会议时,由受局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局长办公会议的负责人作出决定,并及时向局长汇报。

  作出同意决定的决策草案,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非经集体审议,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

  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作出暂缓决定的,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并视情况再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再次审议。暂缓超过1年的决策草案,退出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长批准,可以不经过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程序,直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局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及时通过本局官网、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进行归纳整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案卷,统一送局办公室归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由局办公室对决策事项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执行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贯彻执行决策,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

  决策事项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并向局长办公会议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一年内,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通过检查、调查、听取意见、综合评估等方式,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评价,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及时报分管局长,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或者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等决定。作出调整、暂缓执行、停止执行等决定的,应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及相关处室(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局办公室会同监察审计室负责行政决策执行的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局各直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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