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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的通知

网络资源 2018-07-31 14:01:50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15年11月27日

  宁波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对宁波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决策,确保决策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根据《宁波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是指《宁波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所包含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做出的综合评定并依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止的活动。

  第三条〖评价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实施机构〗 本局办公室牵头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政策法规处配合办公室组织评价。监察审计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决策承办处室(单位)具体负责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

  第五条〖评价时限〗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一年内,决策实施后评价的组织机构和实施机构应当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评价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在社会上的接受程度;

  (三)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和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七条〖评价准备〗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准备:

  (一)确定评价对象;

  (二)确定合适的评价机构、评价人员;

  (三)制定评价方案,包括评价目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经费和评价起止时间等。

  第八条〖评价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的实施:

  (一)运用工作检查、走访调查、座谈研讨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三)运用多种政策评价方法综合分析得出评价结论。

  第九条〖评价报告〗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做出总结,形成完整的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评价方案、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合理性的说明;

  (二)对评价机构资质、评价人员素质和评价过程的说明;

  (三)对决策实施的直接和间接效益,近期和远期、正面和负面影响与政策目标的对比评价;

  (四)对决策实施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的建议。

  第十条〖意见会签〗 评价报告完成后,决策承办处室应当请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的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第十一条〖评价决定〗 分管局长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报告审定后,作出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的决定。

  分管局长作出继续实施决定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对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分管局长作出调整、暂缓执行和停止执行决定的,视为提出新的决策事项,依照《宁波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再次评价〗 经评价继续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自实施后第二年起,在决策有效期内,每年可由决策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继续执行的意见建议,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价的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可继续执行该决策。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再次开展实施后评价。

  (一)上级机关要求开展评价的;

  (二)本局局长、分管局长和决策承办处室(单位)认为决策环境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决策的;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决策的实施对其利益构成较大损害,要求调整、暂缓执行或停止执行决策的。

  第十三条〖报告存档〗 经分管局长审定签署意见的评价报告,应当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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