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各直属学校,各市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近期,个别民办学校采用电话咨询、网上报名、学校开放日等形式提前开展招生活动;部分教育培训机构打着“名校”的名义开展招生宣传,组织中小学生进行学科能力测试(竞赛),并声称测试(竞赛)成绩与“名校”招生(推荐)有关联。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教育教学规范,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也扰乱了中小学招生工作秩序,直接影响素质教育的推进和教育改革措施的落实。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着力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良好的中小学招生秩序,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初中学校改进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13〕16号)《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5〕106号)以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通知》(甬教终民〔2017〕116号)等要求,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义务教育段民办学校应立足于当地招生,合理确立招生计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执行好招生制度,明确区域内统一招生时间(招生活动初中不得早于4月1日,小学不得早于4月15日)。严肃招生纪律,对民办学校以下六项不规范招生行为必须查处,一是提前开展招生活动(包括提前招生登记、组织开放日等);二是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三是进行虚假或违规招生宣传,作预录取承诺;四是与培训机构、个人合作或运用社会机构测试(竞赛)结果录取;五是超计划招生,乱收费;六是接收未取得本校学籍学生就读。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核减招生名额和政府资助等措施进行处罚,规范招生情况列入民办学校诚信办学记录,与民办学校考核挂钩。2018年民办初中跨区域招生,市教育局将建立统一报名平台,统一招生时间。对违规招生学校,市教育局将从当年开始核减该校30%跨区域招生名额1至3年,直至取消跨区域招生资格。
二、全面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完善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引导培训机构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培训机构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六种行为:一是超出核准办学范围办学;二是在核定办学地点之外进行教学(考试)活动;三是违反教育规律,随意超前、拔高教育,增加学生负担;四是以“某某名校”“提前上岸班”等诱导性语言进行虚假、夸大宣传,随意承诺;五是以推荐入学等名义,在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组织大规模的选拔性考试,干扰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六是公布或向第三方提供学员的学校、考(测)试成绩、名次,或向第三方提供学员个人信息和家庭信息等。对违规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等部门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培训市场环境。各地要充分认识维护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良好秩序的重要性,既要维护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办学积极性,又要促进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加强民办学校自主招生监管。督促民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公开向社会承诺遵守规范招生规定;公布举报电话、网址,并对举报投诉的事项逐一进行核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委托或参与培训机构提供生源的,对利益相关者严肃查处。及时公布经教育部门审批过的培训机构名单,引导消费者选择正规培训机构。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对发现的超核准登记范围或无证无照举办面向中小学生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或其它违规办学行为的,及时在媒体曝光,依法处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违规办学行为督促处置不力的区县(市),在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考核中加大考核扣分力度,且不得评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教育局
2018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