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波海曙区初中招生意见公布(2)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入学条件
2017年秋季,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在暂住地入读初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①在海曙区有稳定职业(指与本区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在本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
②在海曙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截止到2017年4月30日,依次上推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及以上,且延续到查验日仍然在参保,补缴无效);
③父母双方均在暂住地取得《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及以上(截至2017年4月30日,查验日仍在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④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各镇乡(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①与区内用工单位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暂住地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总部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在海曙区注册的,需提供组织机构在册证明(个人或者其工作单位到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出具该机构是否在册证明)。在我区专业从事农业种养业的需提供土地承包(流转)合同;
海曙区专职从事农业种养业的资格认定标准及要求
(西片区)
1.生产经营规模须达到以下要求:
规模大小确认以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为准。
2.从业时间要求:在我区从事种养业已达1年以上,签订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须3年以上。
3.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必须规范有效。向村经济合作社或当地农户承包土地的,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须由所在镇乡(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签证并备案。
②由镇乡(街道)社保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目前在本区依法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证明;企业总部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分支机构在海曙区的企业务工人员,需提供宁波市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并盖章确认的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外来工社会保险证明;
③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父母双方(或其法定监护人)在现暂住地已取得的《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暂住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父母及子女户口簿;
④户籍地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证明。
(2)入学程序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须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2017年4月30日前,具体时间由各镇乡、街道教辅室确定),由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上四项相关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所在镇乡(街道)教辅室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联合验证核实后,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教辅室根据本地教育资源分布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负责开具入学通知书,6月底前完成招生工作。
工作要求
▲要求回原籍地就读初中的非海曙户籍小学毕业生(原籍地房产证、户口簿地址必须一致且房产证产权100%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本户主为学生父亲或者母亲)需填写《2017年海曙区小学毕业生要求回原籍所在地初中就读申请表》,并附上该生在原籍地的户籍证明、房产证明和原籍地的服务区初中同意接收证明。各小学将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与汇总名单于6月30日前上交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
▲公办初中招生实行零择校政策。初中期间擅自择校、人卡分离的学生,初中毕业时将取消定向保送资格。小学应届毕业生及其家长若自愿放弃升入对口初中的权利,而选择其他初中就读,如申请转回对口初中,则该生不再视作服务区学生。